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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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镇江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于2018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镇江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2313元及滞纳金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镇江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