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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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六百三十六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四日的利息为四百四十二万零七百三十二元,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四的标准,以六百三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5元,由被告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