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金星磁选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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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补缴抽逃出资款47万元及逾期利息20525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8元(原告镇江市金星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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