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景洪市曼听路17号3幢的房屋(产权证号:景房产证景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景房产证景字第××号); 二、原告***与第三人召剑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第三人召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第三人召剑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