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京口区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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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缴纳开办资金28821654.91元范围内对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能清偿原告镇江市京口区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10740996元部分(其中利息仅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123元,由被告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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