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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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陆良泰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陆良泰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管48.38吨、扣件6200套。如果被告返还不能,则由被告***按原被告约定的价值214843元赔偿给原告。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陆良泰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3356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