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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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新汽车总站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新汽车总站,住***。 负责人:覃安献,总站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雪明,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新汽车总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1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1115账户汇入执行款7431元。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款7431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隆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3执2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