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息;本金10000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息;本金10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息,已给付利息5000元)。

上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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