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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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5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9963.66元; 三、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8.9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226元(法院准许免交,已预交2036元),被告***负担1444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