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公司的2014年7月至2019年5月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费4,059.2元、专项维修资金678.5元、电梯费1,770元、公摊电费499.1元、公摊水费42.4元、违约金638.1元,共合计:7,687.3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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