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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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527执521号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昌庆、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昌云、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昌庆、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昌云、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3月311日将该款转付给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至此,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527民初1551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王臻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大龙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