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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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木栾大道好声音歌厅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2018《中国好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歌曲《唱我的歌》等210首曲目(详见附件涉案歌曲清单); 二、***木栾大道好声音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500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木栾大道好声音歌厅、***共同负担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