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923执299号

吴建伟、吴永军、段爱珍:

你与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20)豫0923民初39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代偿款147337.47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15元,执行费2136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

账号:26×××4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923执299号

吴建伟、吴永军、段爱珍:

你/你单位与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豫0923民初3994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

账号:26×××4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923执299号

吴建伟、吴永军、段爱珍:

你/你单位与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豫0923民初3994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

账号:26×××42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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