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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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82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日生,汉族,住***。 关于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8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417元。至此双方之间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现就(2020)豫018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