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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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9476501.39元; 二、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以每笔款项提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80176.39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本金39476501.39元为基础,从2014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按双方订立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律师费10万元; 四、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可以与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定县磨西镇共和村四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号:甘国用(2010)第海04号,面积47163平方米]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泸定县磨西镇共和村四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号:甘国用(2010)第海04号,面积47163平方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孜州江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