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87421.41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其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被告***、被告***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华港花园12幢708、808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48.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74.15元,由两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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