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70402.1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本金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以及交易明细的约定计付逾期透支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但逾期透支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付的金额);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8.2元,减半收取计106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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