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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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漳州肢残康复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238935.04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91元,减半收取计2755.46元,鉴定费4800元,均由***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442.02元、鉴定费4800元,合计7242.02元已于***垫付的23400元中予以赔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