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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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尚欠债务转移款本金人民币7925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925000元本金从2014年4月2日起算,5000000元从2014年10月2日起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91115元; 三、驳回***、***、***、***、***对***、***、***、漳州市合纵镀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46元,由***、***、***、***、***负担10649元,***、***负担84397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负担,公告费780元、鉴定费462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