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柴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柴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二、被告杭州柴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的租金104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杭州柴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柴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