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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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贷款本金137859.92元、利息374.35元,并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再上浮30%计付利息,以实际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再上浮30%计付复利;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对***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业务件号: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保全费12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