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安趣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92.21元、违约金1500元、截止于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523.67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292.2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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