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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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磊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25,228.5元; 二、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25,228.5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2元,由原告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0,028元,由被告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22元,由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