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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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的本息39,321.10元; 二、被告***向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50元(应扣除保证金3,000元)及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46,971.1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不能够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吕某某、***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