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的本息39,321.10元;

二、被告***向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50元(应扣除保证金3,000元)及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46,971.1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不能够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吕某某、***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4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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