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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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阆中威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1,60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2020年10月23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77元,由原告负担3077元,二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应负担费用,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欠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