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闽0521司救民22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根据(2019)闽052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告庄杰坡应再赔偿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7160.16元。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陷入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0000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庄杰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闽052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被告庄杰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160.16元,扣除已付11000元,余127160.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庄杰坡银行存款1240元外,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造成其十级伤残,陷入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陷入生活困难。故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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