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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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营销服务部 泉州仁福骨外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110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503.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负担94元(多预交的3387.9元予以退还),被告***负担43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营销服务部负担1215元,应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