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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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日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84439.43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日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重庆美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