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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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涉案房屋垫付款57140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涉案房屋垫付款65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