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912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诉费交至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账号:10×××07,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承担不利后果),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纳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70。 交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定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9。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