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912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诉费交至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账号:10×××07,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承担不利后果),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纳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70。

交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定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9。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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