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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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4660.12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垫付费用共计6507.755元、李元顺垫付费用共计3405.75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负担339元、李元顺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