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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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凌和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465号 郝万涛: 湖北凌和建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湖北凌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33149.41元及利息25652元(截止到申请之日)。 二、以333149.4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全国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149元,执行费528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戴太俊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端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