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互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贵州骏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6,868.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7,737元;

三、被告贵州骏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在329,308.38元范围内与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4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贵州骏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在6,250元范围内与被告***、***承担共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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