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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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荆门掇刀德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胡刘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04执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胡刘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 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孝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胡刘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湖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有房产和土地。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鄂0804财保55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查封以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的土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以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 二、续行查封以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 三、续行查封以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X幢X层,X幢X层,X幢X层的房屋; 四、续行查封以被执行人钟祥市皇庄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庄街的土地。 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钱家圣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云杨洋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