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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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 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程价款191768.6元,并以215948.6元(191768.6元+24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1594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9176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收取计4532元,由***负担1529元,***负担3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负担3018元,***负担2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