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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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锐达顺通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征宏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新征宏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劳务费174079.1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负担10379元,被告湖北新征宏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