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斐乐服饰有限公司 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百货大楼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87436元; 二、被告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百货大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23642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被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被告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百货大楼364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同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