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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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贵阳市××镇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贵阳市××镇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5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2元,由上诉贵阳市××镇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