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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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羊山窑子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羊山窑子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的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原告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羊山窑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78元,由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羊山窑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