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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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7666元、误工费40323.6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4469.20、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残疾辅助器具费3800元,以上共计10985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24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9000元,以上共计80640.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230元、复印费52元,以上总计3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被告***医疗费229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