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7090.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截至2019年3月15日为5668.78元,之后以207090.8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