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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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再2号民事判决、(2015)浙绍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 二、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185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二倍利率计算的1300000元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2201.25元和1300000元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7079.4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下列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本金4423706.6元自2011年10月31日起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886772.31元;本金3528301.2元自2012年11月10日起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251978.48元;本金143879.84元自2013年11月10日起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41499.14元;本金685969.96元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76028.34元。上述款项合计15447416.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47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784元,由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7021元,减半收取28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511元,由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05元,由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