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拓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吉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吉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中拓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27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上海吉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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