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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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75825.6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900元,已经支付9814.40元; 以上一、二项经折算,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67911.26元,支付被告***791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