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阆中市百姓通讯器材经营部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三、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负担1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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