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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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三、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负担1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