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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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36894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6894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72元,由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72元,由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