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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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10%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中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561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