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