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特锐艺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特锐艺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0367.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0398.7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以59968.3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特锐艺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9元(已由原告特锐艺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特锐艺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69元。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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