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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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吉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755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